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第四章 检 验

如题所述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承检机构需具备食品检验资质,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并公告。接收样品时,第十八条强调了专业人员的参与,他们会对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整性进行检查,并确保样品与采样记录相符,对样品进行标识后入库,可能时会进行分装或重新包装编号。


样品处理遵循严格的检验方法标准,确保方法检测限的需求得到满足,这是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严格按照监督抽检方案执行,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见第二十条。承检机构还需进行方法学验证,并建立标准操作程序,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发布,见第二十一条。


在检测过程中,快速筛查方法可作为初步筛查手段,对初步筛查出的不合格样品,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据法规进行进一步检验,见第二十二条。未经委托部门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任务,这是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遇到样品失效或无法检验的情况,应如实记录并由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规定。检验数据处理需遵循特定规程,对于接近限量标准的样品,需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准,见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果需及时报告给委托部门,对不合格的还需附上检验报告,第二十七条规定。


如果被抽检单位对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复检按照相关条例执行,见第二十八条。


扩展资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是国食药监食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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