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三校制度内容如下:
1、三审制:
三审制是现行的国家规定并长期实行的出版社内部审稿制度。三审主要指的是在书籍出版前对稿件进行三次审读。
初审(一审)由责任编辑(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均可担任责任编辑)进行,复审(二审)由编辑室主任(副主任)或由出版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
最后由社长或总编辑或者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终审(三审)。三审制于出版管理而言是一种制度,于审读书稿而言是一种审稿方法。
2、三校制:
三校制指的是一般图书从稿件编辑到最后签发,最少要进行不低于三个校次的专业校对。重点图书应当相应增加校次。
三校——书稿发排出样时,先由照排人员毛校,然后出初样,送校对室校对。校对人员对初样一般是由不同的人进行一校、二校连校。
初样经两校后,称为“一校样”。一校样经照排人员改样后出样,交校对室进行第三次校对。终校样经照排人员“灭红纠错”后出的新样,就是清样。
审核及校对责任人及权限范围:
1、一审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权限范围为所在部门相关业务内容。
2、二审责任人为分管公司领导,权限范围为分管公司相关业务内容。
3、三审责任人为总经理,权限范围为公司整体战略和发展规划相关业务内容。
4、一校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权限范围为所在部门相关业务内容。
5、二校责任人为分管公司领导,权限范围为分管公司相关业务内容。
6、三校责任人为总经理,权限范围为公司整体战略和发展规划相关业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