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以兼职创业吗?开小卖铺都不行?

如题所述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以开小卖铺吗?

      事业在编人员以自己名义开店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来说肯定属于违规违纪行为,上纲上线是可以给予处分的。因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七种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七种行为中第六种就明确界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就组织纪律角度而言,是不允许的。这其中就包括直接开小卖铺。

      但是,现实中其实不少事业在编人员利用工作之余也在从事经营或创业活动。
      有合法合规的兼职或创业,比如专业技术人员到下属企业或相关单位兼职创业,按照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指导意见,国家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到企业或科研院所等兼职创业的,期间允许停薪留职,保留人事关系三年,三年以后回单位,按照相应情况安排岗位,仍可享受事业编制待遇。也就是说,现在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想到企业兼职或自己创业,是可以申请停薪留职的,并不违规违纪。

      有打擦边球兼职或创业。比如用家人的名义开店、办企业,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表面看是家人在做,其实自己也直接参与。这种经营性行为只要不触碰法律法规,不直接利用个人职权谋利,不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组织上一般都会选择视而不见,毕竟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事业单位家属不能经商办企业。
      胆子大的,也有直接自己搞的。这种情况只要没人举报,一般也没问题,但一旦涉及到利益纠纷被人举报投诉,组织上查实,个人又没有提前申报,那么严格起来完全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党员管理规定中都有明确界定,在此不做详细阐述。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从事兼职或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相对宽松,只要符合条件向单位提出备案,或者不以个人名义经营,都不是问题。但如果是管理岗位人员,特别是具有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组织对这部分人的管理和限定是比较严格的,因此无论兼职还是创业都要谨慎从事,切莫因一时利益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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