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为什么超过这个时限法律就不予保护?

为什么超过这个时限法律就不予保护?这个不予保护的意思是指不再受理,还是说什么意思?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21
近代以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民法的功利性越来越凸显,越来越注重维持保护新的民事关系。
西方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诉讼时效的就是对此做出的法律保障。
一般诉讼时效有2年,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
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时间比较特殊: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即便权利人不知道被侵害也不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相对人于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
综上,超过20年的可以正常起诉,属于正常受诉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期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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