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1500,规定一个月休息4天,该员工休息了5天”,工资应当按照正常计算并支付,不能因为该员工较所谓规定的4天休息天数多休息了1天而克扣其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一个月休息4天是达不到这一法律规定标准的,也不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本意,属于无效规定。而且,按照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否则约定也是无效的,必须不低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的金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所以,所谓“底薪1500,规定一个月休息4天,该员工休息了5天”的情形下,还得按照正常情形计算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