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伤、治疗经过和现在遗有的残情等;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将所需评残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并在表中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后,将全套(评残、调整等级)材料报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4)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调等级)条件的,在《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表中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被批准评定伤残等级或调整伤残等级的,由省统一编号填发证件。对不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报批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连同其它材料退回。
1、 伤者身份证
2、 病历本
3、 诊断证明
4、 出院小结/出院记录
5、 X光片、CT片
6、 X光片报告单、CT片报告单等
7、 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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