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规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要求报多少例

如题所述

为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规范不良事件处理流程,推动我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印发《关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1.目的:为切实抓好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增强全体医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可能影响患者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痛苦和经济负担、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因纠纷可能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或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因医疗环境或医疗设备等非诊疗原因导致的伤害;院内感染;患者猝死、坠楼、自伤、自杀、失踪等事件。
二、报告要求
(一)等级及范围划分
Ⅰ级(重大)事件:因诊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可能引发重大突发医疗纠纷或群体性事件,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严重漏诊漏治;院内感染;手术患者、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选择错误;麻醉相关事件等。
Ⅱ级(普通)事件:因诊疗缺陷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用错药物,标本错误或丢失,检查部位错误或出错报告;在院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Ⅲ级(隐患)事件: 发生了错误事实,但科室及时化解,未造成患者机体或功能损害;因医患沟通不良或医患语言行为冲突,在院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事件。
Ⅳ级(意外)事件:患者跌倒、坠床 、烫伤、自伤、自杀、失踪等事件。
(二)报告原则及范畴
1.报告原则:本规定所列均属必须报告范畴,重大医疗纠纷、护理不良事件、传染病和院感报告等制度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2.报告范畴:涉及医疗、护理、院感、设备故障及其他非医疗因素事件按规定向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后果的所有不良事件,均需报告医务科。
各类事件报告部门:
(1)医疗纠纷、隐患、不良事件报医务科。 (2)护理纠纷、隐患、不良事件报护理部。 (3)医院感染、不良事件、传染病报感染管理科。 (4)药物不良事件报药剂科。
(5)环境设施、意外伤害事件报后保科。 (6)设备、器械不良事件报设备科。 (7)收计费及费用相关不良事件报财务科 (8)医德医风方面不良事件报监察室 (三)报告形式:电话、网络及书面报告。 (四)报告要求
1.医务人员在发生或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之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或临时负责人报告,科主任(护士长)或临时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按不良事件类别立即向相关科室电话报告,白天在2小时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进行书面报告,下班或节假日在24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2.当事科室需认真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将科内讨论意见整理成册,妥善保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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