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如题所述

1、通过统筹协调,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络沟通,增强了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接受监督工作广泛、深入、有效开展。

2、以旁听促执法,保障程序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定期的深入本级人民法院旁听审判人员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尤其是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旁听和监督,确保审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庭审程序正义保障案件实体正义。

3、关注热点问题,适时监督整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广开言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确定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议题,使人大监督紧贴群众实际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扩展资料:

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的意义: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大监督就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我国宪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践来看,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何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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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根据宪法第3条、第67条和128条等规定,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担负起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光荣使命。  一、当前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的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多,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好形式,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也不可否认,发展中的人大监督工作必然也存在不少自身问题以及与人民法院审判独立权不相适应的情况。  首先是监督内容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恰当、合适的形式,努力把这种冲突降低到最低或最小程度,把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因此,需要比较清楚地界定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避免以监督权代替审判权,损害司法公正和效率。例如,人大对法院询问和质询权应有所约束,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事项一般应限于法官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是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  其次,对于个案监督问题。司法界和学界多数持否定意见,地方人大的同志多数持肯定意见,也有的认为必要但应当规范。人大监督必然会涉及个案,但不应以纠正个案为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透过一些个案中的异常现象搞清是否存在违法腐败行为,进而发现司法机制是否存在缺陷,法官是否胜任。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之内,即需要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法律程序规定。  (一)人大应尊重与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人大对法院有监督权,但应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要明确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监督目的,又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人大监督权的范围有多大,监督应采取什么形式和手段,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1.对人的监督,即监督法官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有否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即可予以罢免、撤职、免职等。  2.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法院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一旦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即可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完善。比如,目前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严重,使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人大就应当通过行使监督权,监督、支持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必要时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法律,改变司法体制,从制度上避免受地方干预。  3.对司法政策的监督,即监督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积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否围绕维护稳定、发展、繁荣这个大局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如果发现司法政策和国家根本任务结合不紧密,甚至相脱节,人大就可以监督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调整司法政策,必要时可以就当前司法工作重点做出决议。  (二)人大应善用监督权。法治国家的理念要求国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的活动都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当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也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缺乏法律约束、规范的个案监督,极易造成监督权逾越司法权,从而破坏“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与人民法院共同分享司法权力”的法治原则。  (三)人大应悉心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过多的、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的个案监督,必然导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经常就个案的审理去向人大汇报,这就有可以使权力机关事实上成为司法机关的“上级”,从而与宪法确认的司法独立的原则不符。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如果它与其他国家权力纠缠在一起时,常常沦为后者的附庸和工具,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的沦丧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自卑。同时也给法院的判决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使人们陷入法律的无休止的诉争和上访当中,反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导致一些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从而动摇司法最终裁决权,损害独立司法的宪法原则,破坏法治固有的秩序和权威。因此,正如前述所阐明,我们并不绝对地否定人大对个案实施监督权,而是实施个案监督权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具有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与此同时,作为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争取人大代表的支持、关心和监督。主要作法是:  1.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待,虚心听取,在每次人代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期间,应派员到各代表团,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整理,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2.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对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查处、督办、报告、归档制度。工作中要把认真查处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查证不属实的,给人大做好解释并及时进行报告,保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4.成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专门负责法院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信息联络、信息反馈,专门负责人大交督办案件、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代表和委员履职保障、代表和委员权益保护、代表和委员的来信来访、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的收集与反馈、代表评议法院工作活动的安排及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等事项的管理和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直接对院长负责。  5.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和视察。基层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检查、视察。坚持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视察、检查,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虚心接受,慎重对待,及时改进。  6.认真负责地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拟提任免干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做到按期如实报告。  7.法院制定的规定、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大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级人大要进行详细、认真地审查,符合规定的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干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对那些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  8.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在此《决定》中提出了必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审判业务水平、具有综合协调能力、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具体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我们相信,通过人大和法院双方的努力和配合,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必定会随着经验的积累完善,逐步走向成熟。  (作者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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