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等会导致汇票无效,具体而言,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会导致票据无效:
(1)根据《
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
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6)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