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2010年购进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增值税怎么处理?

就是cpa书第二章第五节最后那道例题的第四问,书到底有没有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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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业销售2010年购进的使用过的5辆摩托车,每辆含税价为1.17万元,不含税价为1万元,销项税为0.17万元,共5辆,合计销项税为0.85万元。

书上的答案是正确的追问

但是摩托车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所以还是应该用4%减半征收的规定的啊

追答

嗯,是的。我忽略了消费税这一条。摩托车都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那么作为固定资产购进的摩托车不能抵扣进项税;在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时,应按4%减半征收。
书上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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