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0万元,丙出资40万元,并以专利折价80万元。甲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工商局提出申请人在公司出资存在问题,后经纠正予以登记注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该公司在天津设立一分公司,由丁承包经营。总公司与丁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公司由丁自负盈亏,债权债务以分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承包后,丁以分公司名义与多家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分公司负债累累,无力清偿债务,丁提出辞职,不知去向,分公司债权人找到总公司要求还债,总公司认为:丁是承包经营,分公司的债务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应以分公司资产承担,总公司不负责任。

问题:1.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2.总公司是否应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为什么?

    出资是没问题的

    需要承担分公司的债务

    原因:对外,该公司是你公司的下属机构。对内,分公司自负盈亏

按照你们的想法的话,正常情况应该是让丁自己注册公司,然后你们授权他办理业务,在你们公司旗下。这种情况你们才不需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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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26
1、专利无法折出实际价格
2、总公司不需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合同以规定分公司由丁自负盈亏,债权债务以分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2-30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全额的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3个回答  2006-12-30
专利所占比例太高,不符合
应当承担
因为是分公司
不是独立法人
应先承担
再找丁追偿
第4个回答  2006-12-30
专利出资比例过高。
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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