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二审能否重新提交?

如题所述

  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确实是客观原因未能提交的,要向人民法院说明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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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16
你说的二审,应该是仲裁之后不服裁决书起诉到法院,经过一审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
既然是没有提交过的证据,就没有“重新”的说法,就属于新的证据,是可以提交的。相关的规定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目前是第139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