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铁路系统普遍使用“劳务合同派遣工”:一是、为什么铁路部门本身就缺人,却钻法律的空子,不招聘正式

质疑铁路系统普遍使用“劳务合同派遣工”:一是、为什么铁路部门本身就缺人,却钻法律的空子,不招聘正式职工,通过其他途径(中介公司)招聘“劳务工”,克扣他们的工资,养活一大帮不劳而获的“中介公司”,这些人存在依据的法律是什么?二是、新《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可笑的是,工作在铁路线上的列车员、司机等,难道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而且有的单位使用“劳务合同派遣工”的比列高达60-80%,这样的比列是正常的?三是、新《劳动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很明显,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但事实情况却不是这样。他们与铁路正式员工从事的一样的工作,享受的却是另类的待遇。正式工工资是按企业标准执行的,有各种补贴,享受铁路员工的有关待遇。可“劳务合同派遣工”执行的是按出车500-600元/趟次执行的,每月的工资在1500-2000元之间浮动(由于列车运行的原因,每月出车的天数相同,趟次不同,铁路部门执行的按趟次标准发放工资,减少工资),而且几乎没有任何的补助和奖励,这样的做法确实伤了很多“劳务合同派遣工”的心。四是、正式工和“劳务合同派遣工工”因签订合同的单位不同,使用的法律解释也就不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很难和自己工作的铁路部门对簿公堂,因为“劳务合同派遣工”是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这样就规避了铁路部门的相应责任?这是为什么?堂堂的国有企业本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模范单位,现在却在法律的保护下,成了明目张胆克扣、剥削“劳务合同派遣工”的急先锋。这样的制度、这样的社会难道是合理的?国家《劳动法》一再主张“同工同酬”,据我了解,存在于铁路系统里的“劳务合同派遣工工“与存在于政府机构、行政机构里的“西部开发志愿者”、“临时工”、“协警员”、“协管员”,存在于教育部门的“代课者”、“志愿者”“特岗教师”一样,他们为了祖国的事业呕心沥血,为了养家糊口贡献了自己的青春,但他们比正式工作人员和员工的工资低了很多,从事的却是正式工不愿干的活儿。真是可怜至极!!更令人气愤的是,有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大钻法律的空子,与中介机构勾结,不明里招工,大量使用“劳务制合同工”,推卸自己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新的《劳动法》即将实施之前越演愈烈,而且屡禁不止!?这样的怪现象,这些明目张胆的做法,我们的劳动人事保障部门和监察部门真的不知道,还是故意纵容!

此问题是法律制度的问题,该问题已在近期的修改劳动合同法时该掉了,但现在执行中问题很多。追问

如果出现工伤问题 是那方赔偿呢 听说有打太极的 各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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