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发工资的非但不一定是在编人员,甚至也不一定是正式职工。以财政性资金负担个人工资的人员,包括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全额事业人员、部分差额事业人员。
也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机构聘用制人员、社区服务者、农村管水员、护林员等。狭义的财政供养人员仅指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全额事业人员、部分差额事业人员。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