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寄存行李丢失 法律问题急!在线等

2008年1月15日,某大学生在放寒假时乘坐火车回家,由于起前到达车站,想到附近购物,就把随身携带的三个行李包寄放在火车站火车站及存处,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当他回来取行李时,发现少了一个行李。由于开车时间马上到,他想到临近春节火车票难买,耽误了回家不值,他叫服务员写了一张丢失行李袋的说明,拿起说明就登车回家。寒假结束,他参加实习,接着顶岗实习,忙来忙去就把丢行李包的事情忘记了。直到2009年1月20日,又要成回车回家时才想起这件事。他再去火车站行李寄放处询问,不但没有找到,而且服务员态度很不好。他很生气,决定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这个大学生主张吗?为什么?

该大学生将行李寄放在火车站寄存处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此时双方已订立了保管合同,保管人即火车站寄存处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该火车站寄存处是有偿保管的话,其必须承担该大学生行李灭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该大学生于2008年1月15日发现行李丢失,直至2009年1月20日才向火车站寄存处主张权利,此时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如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被告提出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大学生就不能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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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0
大学生在放寒假时乘坐火车回家,由于起前到达车站,想到附近购物,就把随身携带的三个行李包寄放在火车站火车站及存处,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成立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关键是该大学生行李包寄放是不是有偿的,如果是有偿的,那么车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车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诉讼时效是1年,此时他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如果被告提出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大学生就不能胜诉了。所以,我并不鼓励该大学生去提起诉讼,因为诉讼程序是很耗费人力物力而起耗时长,我比较建议该大学生去找车站的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媒体曝光给予车站压力,从而取得赔偿。
第2个回答  2013-12-20
首先,两者之间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火车站寄存处有义务在你交纳了保管费以后为你保管好物品。
二、你遭受损失以后,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但应该将证据准备好,组织好。详情请百度郑州曹俊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