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某大学生在放寒假时乘坐火车回家,由于起前到达车站,想到附近购物,就把随身携带的三个行李包寄放在火车站火车站及存处,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当他回来取行李时,发现少了一个行李。由于开车时间马上到,他想到临近春节火车票难买,耽误了回家不值,他叫服务员写了一张丢失行李袋的说明,拿起说明就登车回家。寒假结束,他参加实习,接着顶岗实习,忙来忙去就把丢行李包的事情忘记了。直到2009年1月20日,又要成回车回家时才想起这件事。他再去火车站行李寄放处询问,不但没有找到,而且服务员态度很不好。他很生气,决定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这个大学生主张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