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为分为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这是以行为当事人是否均为商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以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进行划分。
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
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此以法律对商事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
商业行为的特征
1、商业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业行为的营利性主要应从行为的目标来考察,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行为结果是否盈利不能成为判断商事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
2、商业行为是经营性行为,经营性是指行为人的营利行为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的特点,表明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具有职业性。
3、商业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某一主体要从事严格意义上的商事行为,就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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