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权“

我是上海户口,我老婆是外地户口,我和老婆两地分局,上海政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法规定,我妻子需要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接受单位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权,我想知道什么样的单位符合条件,算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权“?谢谢!哪位知情人告诉我,不胜感激!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一般来说,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公司法》上的独立资格。
  针对你所提出的上述问题,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符合独立法人条件的单位。除公司外,你老婆的接收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这些单位都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且一般情况下,独立的企业法人当然具备独立的人事权。国家机关的人事一般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后才能被录用,部分事业单位在用人时需要征得主管单位的审核批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录用你老婆的公司是家子公司时,则子公司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但如果只是家分公司,则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点要严格进行区分!用人单位的具体性质可以依据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予以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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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05
当地注册公司,有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其他外部权利机构管制的有独立用人以及其他行使权的单位或公司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6
  一、《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三、用人权是指单位对工作人员选拔录用、使用管理、解聘辞退的权力。
  附加:
  1、有用人权和人事接收权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
  2、有用人权,无人事接收权,一般有大型的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3个回答  2007-01-02
直接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主体
很抽象 最好具体说明什么单位 可以分析
第4个回答  2007-01-02
所谓独立的法人资格,就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公司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独立的责任,有股东、董事会等机构组成的企业。一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但是不包括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除外)和合伙企业。
所谓用人权,就是指不需要经过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同意就可以独立招录员工的权力。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有独立的用人权,但是如果是分公司或者是外地公司在上海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话,就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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