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

如题所述

一、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1、 促进司法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
新刑诉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为整部刑诉法确定了总的基调。在这总基调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就成了新刑诉法的核心价值。同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等具体制度设计价值也凸显了出来。新刑诉法的颁布使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行使例如采取强制措施手段权、使用警械权、强行带离现场权等职权时要充分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自觉树立理性、规范、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检察官的调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检察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或者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总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履行各项职责中,要充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特别强调“人性化”执法。
2、司法警察执法行为需要更加规范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管理和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要求,扩充了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范围。这些都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从线索初查、立案侦查、收集证据、传唤犯罪嫌疑人、釆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到提起公诉,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复杂过程,这中间包含着许多不同的工作层面和环节。在每个工作层面的环节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所承担的职责不同,所扮演的“角色”也不一样。司法警察工作只有融入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过程中,并成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警察才有其存在价值。就侦办一个具体案件而言,检察官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突破上,而司法警察将其主要精力放在办案是否安全、检察官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协助检察官调查取证等方面,从而形成为办案服务和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新刑事诉讼法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等执法行为的顺利运行,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等问题。凡是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均应由司法警察执行,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
3、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可能会扩大
新刑诉法维持了“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等原因,在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检察机关应派出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作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指定居所的如何执行看管平安,实行看管分离原则,都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权,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也得到了加强。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司法警察有可能会随之扩大职权影响。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应对新刑诉法存在的问题
1、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方的司法警察工作流于形式,可有可无,司法警察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一是职能狭窄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安全保卫,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职能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职权模糊保障无力。《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具有一些职权,但难以操作。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2、以检代警影响司法公正。从基层实践看,司法警察基本成为检察官的附庸,一些基层院存在重业务、轻法警的思想,对法警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致使在检察系统内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仍然存在,也有的认为有些工作交由法警来做很不方便,因而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法警持消极态度,以保密为由不让法警参加而由承办人包揽等,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了司法警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以及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在实践中,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司法警察在没有得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或是对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不敢制止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3、责权不清直接影响司法效率。由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能没有科学界定,权责不清,难免产生推诿、扯皮现象。一些本可以由司法警察行使的职权而没有赋予司法警察行使,势必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检察机关办理的是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都是在其单位或住所地进行,在执行逮捕时通知公安机关很容易造成不及时,延误办案、影响工作效率,拘留、逮捕完全可以由司法警察执行。
4、司法警察分布分散影响本职工作。目前基层检察院虽然成立了法警部门,但是司法警察普遍分散在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甚至兼职其他工作的现象尤为突出,造成想用的时候人员因忙于其他事务抽调不出来,客观造成人员不足的问题出现,致使严重影响司法警察的本职工作。
三、司法警察应对新刑诉法实施的主要措施
1、转变执法观念,强化人性化办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宗旨,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自觉实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在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这一工作机制,建立医疗急救协作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开通绿色通道,对医疗环境、检查场所进行合理设置,配置必要的检查和急救设备。
2、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警用装备。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坚持以队伍专业化推动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以管理科学化带动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以执法规范化检验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从而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警用装备和警务保障,司法警察的装备建设直接关系到法警工作的质量,现代化的装备是提高司法警察实战能力、全面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本着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配备警械、防护器材、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提升司法警察的保障能力。
3、深化“检警协作”, 保障履行职责。明确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层面的职责任务,积极探索参与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和方式,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形成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责任落实、监督到位、规范高效的司法警察队伍。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找准履行警务保障职能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全面担负起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神圣职责,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务保障作用。
4、融入自侦办案,明确履职主要方向。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大多数是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积极探索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合理划分决策层面和执行层面的工作,确保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挥下,承担起办案工作中一些程序性、事务性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既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又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办案工作机制,不仅有利于整合检察资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而且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文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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