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
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具体情形包括: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等。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
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被投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税务机关可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或参照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其他合理方法:税务机关在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时,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股权原值的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