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收款人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据规定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须是个人(作为现金支付的项目)或本单位(提取备用金或发放工资等)。

1.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2.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支用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3.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现金支票是一种最基本的支付结算业务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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