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1、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2、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3、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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