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九条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如下:
1、对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不能以任何的理由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同时也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向劳动者收取任何的财物;
2、而且在工作满一年月的时间之内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内容如下:
1、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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