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中,衡量卖方交货是否符合要求的唯一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凭样品买卖中,衡量卖方交货是否符合要求的唯一标准是出卖人交付的标准物至少应当与展出的原始样品相符。
我国《合同法》规定,样品买卖双方应在样品上盖章,并说明样品的质量。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与标的物的样品和说明相同,以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中隐藏的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类似物的通常标准,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
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标准物至少应当与展出的原始样品相符。对于隐藏的缺陷,即使买方不能及时发现,卖方也应按照通常的标准进行处理。
按样品业务,又称样品业务、样品业务,是指销售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等质量的业务,即因样品业务而产生的为合同纠纷。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而产生的,所以,这种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合同的买受人,被告一般是出卖人。
双方对买卖合同是否为样品买卖有争议的,适用“谁提出,谁提供证据”的原则。买受人声称销售合同是样品销售的,应当提供证据。出卖人主张以样品销售的,应当提供证据。
拓展资料
《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盖章时说明样品的质量。当事人在封存样品时,也可以用文字说明样品的质量,以防止合同订立后样品发生变化而引起争议。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和说明相符。所以,对样品的规格出卖人,对目标内容也形成质量的保证内容。
对于按样品销售,如果样品存在隐藏的缺陷,那么我们必须适用《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标准,本规则是强制性的标准,不应由当事人约定适用来消除这一点,由于卖方的质量缺陷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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