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不同步的复员费

如题所述

军人离婚与复原转业不同步的,其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但离婚时不能要求军人一方支付。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
因为转业或复员的事实没有发生,其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无法计算出来的,离婚时要求支付会增加军人一方的负担,同时也会损害军人一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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