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教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科研教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教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科研教研工作的稳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科研教研经费实行一级财务、部门管理、课题包干的管理办法。与科研教研相关的一切经费和各种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均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二条 科研教研经费一般实行课题负责制,按课题单独建账建卡,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负责用于科研教研范围内的专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奖励经费按学院相关规定每年开支一次。
第三条 学院单独设立科研教研经费账户。不论哪一级下达的科研教研经费(包括国家民政部、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省级政府部门、企业横向联合、委托合同、院内下拨等)都必须纳入学院科研教研经费专项账户。凡未纳入科研教研经费账户内的课题,学院不承认其科研教研计划,不承担课题的管理工作(如成果鉴定、成果认定、成果享受权益、申报奖励),不为课题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四条 科研教研经费管理的范围:
一、国家级课题经费:包括国家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专项拨款。
二、省部(局)级课题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局)批准的专项课题经费,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的各类项目经费,省教育厅、民政厅及其他厅、局下达的课题经费。
三、企业或委托单位的协作费、横向联合费。
四、院内下拨的科研教研经费。
五、科研教研成果鉴定与奖励经费。
六、其他用于科研教研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 科研教研经费的申请:科研教研经费随科研教研课题同时申报,实行个人申报,系、部初审,科研处复查、初评,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报院领导批准后下达。对申报课题中规定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打印费可以在申报人原有科研教研经费中列支;申报人无科研教研经费的,本人自负。
第七条 科研教研经费开支,经手人必须在单据上签字后再分别按下列要求建账报销。
一、仪器设备费,需正式发票,凭设备仪器使用管理人员签字的仪器设备验收单,到学院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建账,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系主任确认,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仪器设备建账分户保管理。
二、实验材料费,经实验材料保管人员验收,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系主任确认,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三、科研资料费,凭发票和购买资料清单(资料或书籍名称、数量、价格、资料来源),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系主任确认,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四、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由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系主任确认,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五、劳务费(包括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雇工费等)应由领取劳务费者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系主任确认,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五、差旅费按学院财务规定执行,由财务处审核。
六、上述未列项目一律根据正式发票和有关规定核报。
第九条 课题经费要精打细算,使用得当。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结题后,节余的经费50%由课题组自行处理,50%留科研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对跨年度课题,不履行课题研究计划,无中期检查或无年度总结,课题计划无法实施时,科研处将针对其不同情况撤销原有课题,冻结经费或转入其他课题。
第十条 科研教研课题在实施过程中,获得的少量科研效益收,由课题组支配,主要用于课题继续研究的费用,也可作其他用途,但必须账目清楚。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按学院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从院外课题经费中提取决于8%作为科研管理费,由财务处从课题记账本一次性地划入科研处内。院内课题和省教育厅青年科学基金课题,一般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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