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毕业跟一家私立学校签订一年合同,今年8月合同到期,前几天学校领导提出合同到期后不续约,本人在广

去年毕业跟一家私立学校签订一年合同,今年8月合同到期,前几天学校领导提出合同到期后不续约,本人在广州,请问这种情况下,学校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吗?以下是部分合同内容,看不懂,请相关专业人士解释下十条的第二小条

合同内容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相当於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产生纠纷可直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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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20
这第二条对你不行程任何有利益的价值,甲方单方面提出续签的情况下才生效。不在你诉说的情况内。
再者:按照劳动法规定,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30天)内,向雇用方提出书面表达意愿。(如果超过限制期,会产生相关合同赔偿,包括误工费等)
以上这条符合了劳动法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走了,你应当不会拿到任何补偿的。
第2个回答  2014-06-19
写的清清楚楚啊!他不签是要给你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