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如题所述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如下: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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