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但需要重新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您指的申请,应该是指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自2021年1月1日起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时,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请和最终办理离婚证的两个过程,双方申请离婚之后需要冷静等待第一个30日届满后,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双方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后,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或任意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将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但是,我国仍是一个婚姻自由的国家,双方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后,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或任意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不影响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如果双方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发生变故,无法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性意见,也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诉讼离婚时,一般需要的材料为:(1)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3)起诉状三份;(4)被告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或经常居住地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的,则需要携带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本或者独生子女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也需要准备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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