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021年4月1日凌晨2时许,献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307国道淮镇段,发现正在实施盗窃大货车柴油的犯罪嫌疑人董某(男,40岁,天津市人,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高某(男,26岁,黑龙江省人,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民警立即进行抓捕。犯罪嫌疑人暴力拒捕,驾车疯狂撞击民警和警方车辆,造成警方车辆毁坏。其中高某跳车后被警方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董某继续开车撞击警方车辆、拖拽拦车民警。民警鸣枪警告无效后,依法果断开枪制止,将董某击伤。董某再次开车撞击警方车辆,轧伤同案犯高某腿部后驾车逃跑。6时许,追捕民警在307国道孙庄段发现涉案车辆,在该车北侧农田内发现犯罪嫌疑人董某已死亡。
1.抢劫罪
一般情况下的拒捕行为不会另立罪名,也不会从重处罚,因为这是人的本能反应。但如果是在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拒捕的有可能会转化为抢劫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袭警
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或辅警进行人身攻击,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