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资产阶级的隐私权有那些?

如题所述

我首先要说,“你觉得罪犯该有隐私权吗?”这个问题中的“你觉得”三个字应予删除,因为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任何人谈论法律问题都必须首先了解现行法律,从中获得基本知识,不宜从个人的直觉和本能以及一管之见来判断某个主体某项权利的有无。

言归正传。罪犯是享有隐私权的,因为隐私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的的一种,类似的权利还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它(们)与某人是否犯罪、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无关。

在种种人格权中,隐私权往往与名誉权既联系紧密,又相互区别。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都会导致一个人的负面评价,或者使其陷入尴尬和痛苦之中。区别是,前者往往是虚假不实的信息传播所致,后者是真实信息造成的伤害。

最近若干年来,落马女公务员经常成为话题,并且被绘声绘色地描述。这里的所谓落马女公务员,一般指被法院判决经济犯罪成立的以前官场中有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性。一些媒体和网民更热衷于谈论起风流韵事,湖北枣阳市尹姓前市长,成为热议对象之一。

在2003年9月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武汉一家报纸就说她利用权力包养小白脸。她由于失去自由并不知道自己成为一个煽情故事的主角,后来在狱中发觉被他人背后指指戳戳,才逐渐知晓媒体传播的八卦。她委托家人起诉该报并获得胜诉,此案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普法故事。

当时就有法律界和法学界人士就此案撰写多篇文章告诫公众,一个人即使是罪犯,她或他依然享有人格权。本能地认为罪犯被剥夺一切权利,这种看法是普法中应予以纠正的错误认识。但时至今日,认为罪犯没有隐私权、名誉权的人可能仍然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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