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张某,李某分别出资4万,6万、8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人企业从事小食品加工,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

和分担亏损,该合伙企业成立2年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无调和,于是一致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现有价值2万元,欠职工工资0.8万元,税款1.2万元,借款2万元,清算费用0.3万元。
1.该合伙企业债务该如何清偿?
2.林某、张某、李某各自承担份额多少?

按你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清偿的顺序:清算费用0.3万元、欠职工工资0.8万元、税款1.2万元,借款2万元。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林某、张某、李某各自承担份额,对外是连带清偿的责任,对内,各方可以就各自的出资或者约定要求各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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