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税,这几句不懂,亲,能通俗的解释一下吗???

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转让行为结束后,解除原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的讲,就是你个人有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同时由于你已经完成了实质上的权属转移,并在其中获取了收益,收入减去成本大于零,就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只是签订合同,但并未实现产权的转移,因某些原因终止转让产权,那么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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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23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转让行为结束后,解除原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我转让给你,并且已做了变更登记了;你(或者我)再反悔,说不转让了,原转让作废,那么交的税不退还,并且要按照你再转让给我,再缴纳一次税。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转让给你,转让没完成变更的,然后反悔了,就算没转让,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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