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是什么

如题所述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一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立考察某一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的地位又是绝对的。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生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要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司法人员就应当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锁链”,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确定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或者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在客观上还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对此应当有一个准确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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