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判断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举例说明判断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在有相关关系的两个变量中,如果明确说明了一个变量的变化引起另一个变量的变化,那么这种关系就可以称作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就是“因x的变化导致了y的变化”。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x和y有相关关系;

(2)x、y之间的关系不是由其他因素形成的;

(3)x的变化在时间上先于y的变化。例如,如果说“社会整合程度影响越轨行为”,那么,首先“社会整合(社会组织中一个人与大多数人相结合的程度)与“越轨行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之间是相关的,它们共同起变化。

其次,假如控制其它可能与“越轨行为”相关的因素(如社会经济地位、年龄、性别等),“社会整合”与“越轨行为”也仍然是相关的。

最后,在时间上“社会整合”的变化先于“越轨行为”的出现,由此可以认为这种关系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扩展资料:

非正式的场合中,物理学家使用因果关系一词和普通人所说的该词没什么差别。例如,在物理理论中,一些物理学家会说力导致了运动(或加速)。然而,严格说来,这并非因果律的正式理论。

因果关系并不内在隐含于运动公式中,而是假定作为一个额外的需要满足的限制条件,也即,原因总是先于效果。这一限制有数学上的意义,例如克拉莫-克若尼关系式。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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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1
在有相关关系的两个变量中,如果明确说明了一个变量的变化引起另一个变量的变化,那么这种关系就可以称作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就是“因x的变化导致了y的变化”。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x和y有相关关系;(2)x、y之间的关系不是由其他因素形成的;(3)x的变化在时间上先于y的变化。例如,如果说“社会整合程度影响越轨行为”,那么,首先“社会整合(社会组织中一个人与大多数人相结合的程度)与“越轨行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之间是相关的,它们共同起变化。其次,假如控制其它可能与“越轨行为”相关的因素(如社会经济地位、年龄、性别等),“社会整合”与“越轨行为”也仍然是相关的。最后,在时间上“社会整合”的变化先于“越轨行为”的出现,由此可以认为这种关系是因果关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22
1.共变为了推论出两变量之间存在着概率性因果关系,必须遵守两个基本准则:首先,原因和结果变量之间必须存在共变关系;其次,所断言的一个变量影响另一个变量的推论必须是有意义的。两个变量之间有因果关系,它们之间至少是相关的;然后相关不代表因果,相关而非因果关系称为虚假关系。
2.必须合理,因果关系必须在三个层次是合理的:时间顺序:原因必须发生在结果之前,而非目的论解释;当然,因果关系也可能是交互而非单向的。因变量必须能改变:如“收入→性别”是没有意义的。理论上的合理性:因果陈述必须有意义,我们必须能够说明X是怎样影响Y的,即使我们不能再经验上证明X是怎样影响Y的,我们也需要通过其他研究或现行理论等佐证来给出有关这一关联的合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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