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福利院的入院须知

如题所述

欢迎入住本院,入院老人及家属应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现就相关规定告知如下,谢谢配合。
一、入住管理
(一)入院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6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无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群体住养的疾病。
(二)老人入院时,本人及家属应如实陈述身体状况、脾气秉性、所患疾病、用药情况等信息,便于院方护理。因隐瞒病史等造成后果的,由其本人及家属负责。
(三)入院老人应有担保人;入院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人的,还须有依法确定的监护人。
二、住宿管理
1、入院老人须自带必要的衣物及日常使用物品,本院可代办床上用品及生活洗漱用品;
2、入院老人请勿携带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院方不承办现金及贵重物品的保管业务。自行保管期间发生失窃的,责任自负;
3、除小型收音机、MP3、手机、手提电脑外,音响、冰箱、台式电脑等家用电器不得带入院内使用;
4、入院老人换季时更换下的衣物、棉被等物品,请家属请自行带回,不可存放在院内;
5、入院老人不得在室内抽烟;
6、院内作息时间为6:00-22:00。
7、亲友及其他外来人员不得在院内留宿;
三、探视管理
1、亲友探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00~11:00,下午2:30~18:00;
2、探视时间内,遇同室老人“正在护理中”的,异性家属应自觉回避;
3、二、三级护理的老人可办理出门证,离院时应履行请假手续;一级及以上护理的老人需临时离院的,应由亲友履行请假手续并负责接送。
4、探视人员为老人携带食品的,应根据老人的吞咽功能及进食能力进行选择;对老人的吞咽功能及进食能力不了解的,可向护理人员咨询。
四、护理管理
1、入院老人要求提高护理等级,调整住房、床位的,院方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入院老人的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院方经测评确认,可通知入院老人调整变更护理等级。
2、入院老人精神状况发生变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应向法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入院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人的,应当依法为其确定监护人。
3、入院老人突发疾病,院方通知家属的,家属应立即接老人到医院就诊;老人外出就医回院时,应向院方如实告知就医情况和医生的处理意见,提供就医记录。因家属要求中止治疗、拒绝医生治疗意见而离开医院的,院方有权拒绝老人回院入住。
4、入院老人外出就医配用的药品,应提供本人的就诊记录和医生用药医嘱,护理人员应作好书面豋记;一级及以上护理等级的老人外出就医配用的药品的使用,应签订委托发药协议,由院方统一保管和发放药品。
5、注射类用药应在就医医院使用第一次后方可带入院内使用,但甘露醇等高危注射药品,一律不准在院内使用。
6、入住老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出现异常,可能自伤或伤人,根据医嘱需给予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家属应到场。没有医嘱,家属要求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院方可予拒绝。
五、收费管理
1、入院老人应及时缴清约定的各项费用。院方按照规定或约定调整收费的,入院老人应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清费用。
2、入院老人请假外出(包括外出就医冶疗)的,托管费应当全额支付,护理费、伙食费按日计算,其他费用据实计算。
六、其他规定
1、入院老人连续请假外出(包括外出住院)超过60天,本院将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2、入院老人应遵守院方其他的相关规定。
3、入院老人违反院方规定,破坏院方工作、生活秩序的,院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情况严重的,院方有权解除《养老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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