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进出口贸易中办理的进口手续还没有完结,在试用期内员工向企业提出离职。企业却说员工的业务不熟悉和工作没有及时通知为由,拒绝与员工结清员工工资,并邮件通知员工由于员工给企业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有权利追究员工的责任.请问:企业有权利追究什么责任。员工要拿出什么证据,说明自己之前询问过领导的意见,关于价格和进口流程,发生的进口项目的延误和相关费用的增加,不应该由员工承担!
试用期内企业也没有给员工上试用期的保险!说试用期过后再补上,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如果该企业要通过法律途径或者其它途径让员工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员工有可能会被提起诉讼吗,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