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强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督促、协调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历史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基层一线有丰富经验的工作者参与的立法咨询专家库。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调研论证、立法咨询、起草、审查以及规章的公布、评估、解释、清理、汇编等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座谈会、报纸网络刊登公告、征求意见函、调查问卷等方式向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社会公众征集下一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第七条 社会公众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提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收集到的公众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及时自行组织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对收集到的公众立法项目建议研究论证后决定采纳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第八条 提出立项申请前,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应当认真查阅国家、省、市同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征询、座谈、专家论证、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认为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请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建议稿;

  (三)立项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前期调研论证以及意见征求情况等);

  (四)立法依据以及相关参考资料。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和社会公众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梳理、汇总,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出台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充分协商,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相衔接。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条件成熟确需增补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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