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三不”制度:不接触病死鼠;不剥食野兔、狐狸等动物;不私自携带野兔、狐狸等动物以及产品出疫区。
2、“三报”制度:发现病死鼠、野兔、狐狸、旱獭等病(死)动物要报告;发现鼠疫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发热及淋巴结肿大,发热及胸痛、咳嗽)应立即报告;发现不明原因的高热患者和急死患者。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一般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鼠疫疫情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出现腺鼠疫病例和发生局部流行;或在边远、地广人稀的局部地区出现肺鼠疫病例,但未传播到县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地区。
一般鼠疫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卫生部门,直至卫生部。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卫生、药品监管、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卫生部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疫区疫情处理予以指导和支持,向国务院及时报告疫情和处理情况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