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根据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两种类别。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均应进行登记。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不具有事业单位的合法资格,也不享受事业单位的有关待遇。第三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是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赋予代码标识和实行年度检验等工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综合管理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第二章 登记管辖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省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三)经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四)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确认的民办事业单位;
  (五)中央、省外以及部队在闽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冠以本省行政区域名称字样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应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第五条 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第四条第(三)项除外的经地(市)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经地(市)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三)经地(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民办事业单位;
  (四)其他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字样事业单位;
  (五)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由地(市)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六条 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登记。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七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须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一个单位只能具有一个法人身份、凡已在其他部门以法人名义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得再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
  (二)固定的住所;  
  (三)明确的设立主体(挂靠单位);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
  (六)与其职责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设施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九条 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具备第八条中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外的所列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认定职务证明的复印件;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组织章程;
  (五)住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六)经审批设立的批准设立文件;
  (七)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十一条 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其设立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福建省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和认定职务证明的复印件;
  (三)第十条第(五)至(七)项。第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取得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持《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方可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开展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第四章 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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