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涉及的法律法规

如题所述

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过度医疗”问题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判断“检查”是否为“不必要”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拓展资料: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是: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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