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地交了农村养老保险集金了,可以转移吗?

如题所述

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
凡农村地区各类人员跨乡镇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之转移。

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

(1)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

(2) 个人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3)个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基数;

(4)个人帐户储存额;

(5)其他有关资料。

2、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衔接

从业人员跨乡镇流动,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转入地农保机构作相应衔接。

转入地农保机构在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时,应确切反映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

3、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

(1)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时,历年个人及单位为其缴费总额全额划转。基金划转的金额:

历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历年单位为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应按规定已提取的管理费;

个人帐户利息总额。

(2)个人帐户储存额从区县管理的个人帐户资金中划转,其余资金从乡镇统筹金中划转。

(3)基金划转的时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地的区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上述基金划入转入地的区县农保中心。区县农保中心将转入基金分别记入个人帐户资金和乡镇统筹金。

参见:《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2)16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23日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转移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

1、凡到达《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农保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根据本乡镇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其养老金计发标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按上述原则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农保机构。

2、凡到达《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农保机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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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5
根据保险法,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年,养老险是可以转移的,转移后是分段累加计算的。具体的政策请咨询社保局,或者社区管社保的人
第2个回答  2019-02-06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了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因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且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并不存在所谓 '' 清零 '' 的情况。如果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的记录有异议,还可以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会及时受理,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 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 是指职工或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参保人因更换工作,或更换居住城市等原因暂时缴费中断,并不会影响之前缴费的记录,也就是说,不管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都是接着算。
如果外地务工人员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外地务工人员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外地务工人员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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