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参核因公残83年退伍能享受85安2政策吗?

如题所述

提问应是:83年退伍的一等因公“革命伤残军人”(三级残疾军人那是2004年依据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国套改后的才有的),退伍后能享受安置政策吗?“     依据我国一贯的对于残疾军人的规定和政策,对于当时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实行的是两种方法,一是集中由国家供养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荣军疗养院,二是有家庭负责分散供养并领取相应的护理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退役后,要安置工作的也只有在个人志愿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才能够予以安置在适当的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的。

我们国家建国以来的安置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58年3月17日)、《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并没有对于对于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有过安置工作与否规定的;因此有很多还是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一等的“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战友,因为不甘于休闲无为、蹉跎岁月的,自己志愿到要求民政部门安置用人单位工作的,县市区级民政局安置部门还是会将他们安置在适当的工作岗位的。

追问

85年安2文件对1979年以来分散安置的特等,壹等伤残军人的住房有什么保障性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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