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刑法中有些罪明明牵连另一些罪名,为啥有些需要

如题所述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行为标准说(有几个行为)为主,法益标准说(损害了几个法益)为辅,来判断罪数。

一般情况下有几个行为就成立几个罪:
1、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法益侵害的危害结果,所以只成立一罪,从重处断。举例: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2、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所以只成立一罪。举例:非法拘禁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3、结果加重犯以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所以只成立一罪,并依照刑法规定处以较重刑罚。举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4、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行为人存在数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成立数罪。举例:强迫妇女卖淫,之后又强奸该卖淫妇女,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
5、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为数个行为,但由于前后行为侵犯的法益并未发生变化,或属于低期待可能性,所以仍然成立一罪。举例:盗窃并销赃,构成盗窃罪。

另外,法律特别规定一些情况按一罪处理:
1、牵连犯本为数个行为,但其中其中部分行为是实施另一部分行为所必须的方法或原因。举例:伪造公章用于诈骗,构成诈骗罪。
2、连续犯本为数个行为,但数个行为性质相同,连续实施,且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举例:连续抢劫,构成抢劫罪。
3、吸收犯本为数个行为,但其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共同犯罪中主行为吸收轻行为。举例:杀人既遂吸收杀人预备。
4、集合犯本为数个行为,但数个行为属于同种类,法律特意将其归入一个犯罪构成中。举例: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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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6
需要什么问题说全
第2个回答  2018-01-16
请注明具体的罪名
第3个回答  2018-01-16
请注明具体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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