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如题所述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议案的提出与审议流程。在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有权提出议案,提交大会讨论。代表团或十名以上代表联合行动,亦可提出议案,经秘书处汇总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提案需在指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否则视为建议或意见处理。


被列入议程的议案,提案人需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议案首先由主席团分发至代表团审议,或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报告,最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审议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可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研究并备案或重新审议。提案人有权在表决前撤回议案,经主席团同意后,审议终止。


对于法规案,大会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表决稿。地方性法规需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发布。


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处理,分送相关机关研究并答复。对于能立即处理的,应在会议期间解决;无法及时处理的,则在闭会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完成答复。对答复不满的代表可提出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进一步处理。


扩展资料

为了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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