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失业居民为主体的医疗保险制度。
转移单位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止的,需办理以下手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签署的《招聘记录表》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原因,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社区公章的《参保人员变更审批表》原件也是必需的。
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职工个体工商户、兼职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必须为雇员申请保险并支付费用!国家规定,参加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参加保险的手续,共同履行缴费义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本市所有没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城乡老年人:男性60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工作年龄居民:男性16岁以上60岁以下,女性16岁以上50岁以下。学生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16周岁以下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在校学生。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