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8-21
1、你是非工伤:
(1)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你享受法定的医疗期,你在厂工作6年,你的医疗期应是6个月,如果医生建议休息一个半月,你应在这一个半月内享有非工伤待遇。
(2)非工伤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标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如果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合同到期:我认为单位不能解除与你的合同,应延续到法定医疗期结束。
3、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
(1)如果仍然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能因你受伤直接解除合同,你不能再适应原岗位的,应给你调整岗位,调整后仍然不适应的,才能解除合同。
(2)如果合同已经到期,单位有权决定是否与你续签。
(3)如果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应给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但补偿只能自2008年1月1日后算起,因为合同到期解除给予补偿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才有的规定,对你之前的工龄不具有追溯作用,所以你能得到的补偿是3个月工资(2010年1月1日到现在超过半年按一年算,补偿一个月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21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第3个回答 2010-08-21
如果是非工伤,那么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不续签,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算,也就是三个月工资。非工伤,受伤期间没有一般没有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