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买新车上福建漳州的牌照行吗 需要什么手续

汕头买新车上福建漳州的牌照行吗 需要什么手续

汕头买新车可以上福建漳州的牌照;需要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到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到漳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依据《漳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不是福建漳州本地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还需要提供居住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三、根据《地图》

1.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坐标:116.620959,23.423844

公交线路:17路;21路;41路

2.漳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地址:景山路3-3 


坐标:117.724686,24.513326

公交线路:1路;1路夜班;10路;23路;27路;27路夜班;902路;b13路;b3路;b8路


四、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五、根据《漳州市居住证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三)总体目标

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抓好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居住证制管理工作

(一)正确把握居住证的性质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的证明,是国家法定的一种证件。居住证持有人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相关单位部门不得拒绝。

(二)准确把握居住证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2.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3.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三)认真做好居住证制发准备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为办理暂住登记人员免费制发登记凭证;要建立健全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暂住人口登记等具体工作。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居住证的申领条件,统一居住年限计算方法,做好居住证相关设备及原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积极推进居住证受理窗口建设,确保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按时有序开展。居住证相关设备及原材料要于今年11月20日前全部采购安装到位,居住证受理窗口建设可延后有计划有步骤开展。管理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芗城、龙文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他地区全部由县财政或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承担。

三、明确部门职责,全面落实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明确职责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卫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具体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受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等。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居住证持证人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实施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与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险工作等。

国土部门,负责农村转移人口特别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农村已取得土地的权益保障工作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申请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当事人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保障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将具有一定居住年限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畴等相关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等,做好居住证持有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居住证持证人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在科技领域的同样政策、优待等。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相关公共文化服务,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舆论媒体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等。

体育部门,负责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样的体育健身权益和服务等。

综治部门,负责将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纳入综治考评,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等。

经信部门,负责推进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等。

其它有关部门,负责居住证持证人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相关管理服务领域的同等政策、优待等。

(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2.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责任单位:公安局)

(2)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责任单位:公安局)

(3)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公安局)

(4)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责任单位:公安局)

(5)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责任单位:人社局、司法局)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卫计委)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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