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如何分配的文件

我村一妇女出嫁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几年来一直没有承担村里的相关义务,在今年的土地征用中,该妇女提出要参加土地征用资金的分配,现在,该组的全体群众提出,此妇女不应该参与土地征用资金的分配,请问,该问题如何解决?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即因对被征收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的人可以依法获得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亦明确禁止调整土地;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给被征地农民,全国各省均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各地区是不一样的,要根据本省、本市具体政策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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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2
户口没有迁出就享受村民待遇,没有承担村民义务,可以少分补偿。
第2个回答  2010-08-16
她的户口还在,她就有权分得一份
第3个回答  2010-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按上述规定,关键看该妇女出嫁后在新的地方是否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如果在新的地方取得了土地,便不应该给其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如果没有在新的地方取得土地承包权,还是应该给其分配土地征用补偿。
第4个回答  2010-08-12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1: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三个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如果这个妇女原来在家是有承包地的,他的承包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就只归承包者个人,其它任何人都不得参与分配。
2:安置补助费是对需安置人员丧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则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
3:土地补偿费是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受益者不是被征收承包地的农户,也不是作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根据这个概念,这个妇女虽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但她的常住居住地已经不再在本小组,而是在男方居住地的所在地,所以我认为她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成员资格的人。不应该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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