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慢性疾病补助政策标准

如题所述

一,起付标准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支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专科医院中,一级医院支付慢性病费用200元,二级医院支付慢性病费用400元。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50%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2)对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门诊疾病的患者,按照“高不低”的原则,确定年度支付限额,并在此基础上,每人年度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一起计算。
(4)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条免赔额线,免赔额标准按就诊医院等级标准执行。
二,慢性病补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慢性病补贴。
三,慢性病补助标准
(1)2019年慢性病补助标准类型、疾病和病种补助标准、1949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职工70岁以上退休职工、退休人员、高血压一期、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三期、高血压一期、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一期、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一期、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一期、 第二阶段高血压,第二阶段高血压,第二阶段高血压,第三阶段高血压,第二阶段高血压,第三阶段高血压,
(2)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
(3)最高补贴:2000元补贴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
(4)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
(5)最高补贴:3000元;补贴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
(6)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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