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没有财产分割,离婚后要求财产分割有效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难题一: 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一方很难知道对方的存款,即使向 法院 申请调查,也必须提供存款线索,而不能盲目的到每个银行调查。 难题二:一方经营公司或有股权收益,配偶不是公司 股东 ,对公司经营没有知情权。难以举证其收益状况,只能被动的申请法院调查或评估公司股权分红状况,但是中国目前状况,逃税、避税问题严重,公司做虚假帐务严重。股东分红未必就能反映到账面上,审计有时只能走一个过场。 难题三:一方将收益存到自己亲属名下,离婚时即使配否申请调查,法院也不管,离婚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离婚案件不做处理,必须另案处理。另案处理,难度更大,需要缴纳大量的 诉讼费 ,需要举证这些钱就是自己的配偶存在其亲属名下的,可能吗?很难。 上述问题,依据中国目前法律规定,还没有很好的办法予以解决。 婚姻法 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离婚时遗漏财产,可以在离婚后,自发现财产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分割,或签订 离婚协议 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申请撤销要求重新分割。这给了当事人一个较长的取证、发现的时间。 另外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转移或隐瞒财产的一方对所转移隐瞒的财产不分或少分,以示惩罚。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根据该离婚协议办理 离婚手续 ,之后再想撤销就很麻烦,很难举证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不能举证法院就不会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对于离婚时遗漏的财产或者另案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要及时起诉,分割财产或分家析产,可以有多名被告或第三人,这不同于离婚案件。 最好办法是,平时多留意配偶的存款状况,至少知道配偶在哪一个银行有存款。离婚时及时申请冻结,以防止转移。 离婚时不知道对方财产数额, 离婚后能要求再分割财产吗? 相关判例 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竟然是一个千万富翁,女子一怒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近日, 北京 市 海淀区 人民法院审结这起 离婚财产分割 纠纷案,判令对原告崔-萍和被告张*伟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张*伟给付1800万元。 原告崔-萍与被告张*伟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有一子。张*伟在 深圳 与人合伙做生意,并 贷款 150万元在北京西三环买了一套复式住宅给崔-萍和儿子改善居住条件。2010年的一天,张*伟从深圳打来电话,说生意做赔了,实在无力负担每月高额的房贷。2011年,因拖欠按揭款,崔-萍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张*伟对崔-萍说,他会想办法借钱堵上这个窟窿,把剩余的房贷一次性还清,但是崔-萍必须和他离婚,这样债主只能找他一个人要钱,不会连累崔-萍母子。2012年初,崔-萍 起诉离婚 。经法院调解,双方就 子女抚养 及 财产分割 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认可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认可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归崔-萍所有;双方认可名下无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双方认可除房屋贷款外,均无其他债权债务。 2012年底,崔-萍偶然得知,张*伟在深圳的公司生意做得非常大,持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股票,还拥有多处住宅、别墅等房产。崔-萍将张*伟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 共计3000万元。 法院判决: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截止到离婚当日,张*伟在中国**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账户及深圳分公司账户内拥有股票价值为1000万元。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深圳购房5套,并于离婚前夕全部出售,所得款项近2000万元。最后,法院判令对崔-萍、张*伟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张*伟给付崔-萍股票折价款、公司股权折价款、房屋变现债权折价款共计1800万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能要求再分割财产吗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本案中,崔-萍在离婚后才知道张*伟的真实财产状况,经查实,股票、债权等确属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该法官同时指出,离婚时隐瞒财产状况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张*伟在离婚时未将股票、债权的情况告知法庭,具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诉讼中崔-萍要求按照60%的份额分割财产,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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